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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各位客户:商标注册有效期间,如果发生转让他人、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的情况,请及时通知我方办理相应手续;有效期满如需续展,请届时与我公司联系办理续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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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2013年10月25日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13 年10月16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2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比荷卢 ”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截至 2013 年 10月,纯 “ 协定 ” 缔约方为 1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 
   截至 2013年10月,纯 “ 议定书 ” 缔约方为 37 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

   二、办理途径 
   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 代理机构 ” 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 
   ( 2 )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3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4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 5 )申请人资格证明一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 6 )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 7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 1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任选符合的一种即可。 
   ( 2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 3 )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市金台路 2 号,邮政编码: 100260 。 
   ( 4 )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无需填写。 
   ( 5 )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 6 )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和/或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 
   ( 7 )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 8 )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 9 )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 10 )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 11 )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 “×” 标记。 
   ( 12 )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 13 )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 “×” 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 “×” 即可。 
   ( 14 )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 “×” 标记。 
   五、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款项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申请人或代理人逾期未缴纳规费,该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日不予保留。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七、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 “ 马德里协定 ” 及 “ 马德里议定书 ” ,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即后期指定。 
   2 、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 
   3 、注销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4 、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删减商品和服务。 
   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 1 日起的 3 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被异议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 15 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九、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马德里协定” 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7 、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下载网址为: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 
   十、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
1、  省钱:

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需缴纳统一规费;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除统一规费外,再缴纳一项各国的单独规费。所以无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

从数额上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2、  省时: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12个月(协定)或18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12个月或18个月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  省事:

申请人只需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上(以国内申请或注册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而无需分别向每个指定国提交申请。

4、需要提交的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2份(由我司提供),并由贵司加盖公章;

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由我司提供),并由贵司加盖公章;

指定纯协定缔约方需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份,(贵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商标图样2份,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

贵司的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 

5、需要在中国先申请,并拿到受理通知书或商标证书

1、美国属于议定书成员国,因此,只要在中国的商标局拿到受理通知书即可通过马德里申请。

2、通过马德里申请,一般12个月可以获证。但如果此商标后来没有在中国(即基础国获得注册,则商标会跟着无效,即:“中心打击原则”)

3、马德里收费:基础注册费CHF653(彩标903)+指定议定国收费(各国收费不同)建议:如果你只注册一个国家,最好选择直接通过我们像美国提起申请,因为马德里注册是基础收费加指定国收费。注册国家太少,不经济。

马德里常见问题

 1、问:什么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答: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1个,即:阿尔及利亚。

    目前,纯议定书缔约方为37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

  2、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答:(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一;(2)相应的外文申请书;(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5)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7)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的外文表格(MM表格)如何选用?

    答:如指定的缔约方仅限于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为阿尔及利亚。

  4、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如何选择指定缔约方?

    答:如果基础商标仅取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尚未注册成功,则除阿尔及利亚不可以指定,其他缔约方均可以指定;如果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则所有缔约方均可指定。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选择。

  5、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答: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还不能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台湾地区申请人如在中国商标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经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6、问:是否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答:不是。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也可直接向商标局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7、问: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否需要亲自到商标局办理?

    答:不是。申请人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递交或自行到商标局国际注册处递交。

    邮寄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国际注册处(邮编:100055)。

  8、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如何选择申请语言?

    答:所有新申请都可选用英语或法语。如选用英语为申请语言,请下载英文版MM表格填写;如选用法语为申请语言,请下载法文版MM表格填写。

  9、问: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是否可以改变商标的图样或颜色?

    答:不可以。要求申请的商标图样与基础商标的图样完全一致,颜色完全一致。如基础商标为黑白图样,马德里申请必须是黑白商标;如基础商标为彩色图样,则马德里申请也必须是彩色商标图样。

  10、问:如果基础商标是集体或证明商标,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商标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答:不可以。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必须与基础商标类型一致。如果基础商标是集体或证明商标,必须作为集体或证明商标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11、问:如果基础商标是立体商标,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商标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答:不可以。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必须与基础商标类型一致。如果基础商标是立体商标,必须作为立体商标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12、问:国内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的情况

    答:如果国内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不可以受让人或变更后的名称或地址办理国际注册。如希望用受让人或变更后的名称或地址办理国际注册,须等到国内转让或变更核准之后才可。

  13、问:如在马德里申请中指定欧盟将会覆盖哪些国家?

    答:如指定欧盟将会覆盖所有欧盟成员国(27国),即: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瑞典、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

  14、问:所有欧盟成员国均同时为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吗?

    答:不是。其中马耳他尚未加入马德里联盟。

  15、问:指定欧盟的特别要求?

    答:指定欧盟必须在外文书式的国家一栏中针对欧盟选择一个第二语言。

  16、问:指定美国的特别要求?

    答:指定美国必须附上MM18表格。

  17、问:如何查询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状态?

    答:可登录WIPO网站http://www.wipo.int/romarin进行查询。

  18、问:什么是国际注册证?国际注册证是否代表马德里申请已注册成功?

    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符合要求的马德里申请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并通知各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

    《国际注册证》的内容包括该马德里申请的所有信息,如国际注册日,国际注册到期日期,注册人信息,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以及依据协定或议定书所指定的缔约方等。

    《国际注册证》表示该马德里申请已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不代表在各指定缔约方已注册成功。各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后,将会依据本国商标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核准注册或驳回申请都会在驳回期限内向国际局发相应通知,由国际局登记后转发申请人。

       问:如何计算驳回期限?

    答:驳回期限从国际局通知日期(Date of notification)开始计算。原属局为纯议定书缔约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8个月;原属局为纯协定缔约方和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2个月。

    通知日期在ROMARIN中显示为Date of recording (date of notification from which the time limit to notify the refusal starts)。

  19、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多长?

    答: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国际注册日开始计算。

  20、问:日本和加纳的二期注册费是否可以通过商标局转交国际局?

    答:不可以。申请人在收到国际局发出的有关日本或加纳的二期注册费缴费通知后,需要根据通知上的要求直接向国际局缴纳有关费用。

    日本和加纳的单独规费分申请费和注册费两次收取:在新申请或后期指定中指定日本或加纳的,申请人先缴纳申请费;日本特许厅或加纳工业产权局审查核准后,通知申请人缴纳注册费。申请费可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也可以通过商标局转交;注册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根据国际局的通知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21、问:能否通过商标局申请非马德里缔约方的商标注册?

    答:不可以。

  22、问:对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申请,中国商标局会颁发注册证吗?

    答:不会。对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申请,中国商标局依据《商标法》进行审查,如全部核准注册,将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发送核准保护声明(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 );如部分驳回或全部驳回,将会向国际局发送驳回通知(Notification of ex officio refusal)。

  23、问:是否可以对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

    答:可以。

  24、问: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如何计算异议期?

    答: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为国际公告之日次月1日起3个月。如商标国际公告日为2012年1月16日,其异议期从2月1日起算3个月,到5月31日截止。

  25、问:如何查询国际公告?

    答:如需查询国际公告,可登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www.wipo.int System→Trademark→Madrid→WIPO Gazette)www.wipo.int/madrid/en/madridgazette/browse.jsp

    为方便我国申请人使用查询国际公告,我局特别在中国商标网发布“查询国际公告使用说明”。具体路径如下,登录中国商标网(sbj.saic.gov.cn)进入子栏目“国际注册”后选择“查询国际公告使用说明”

http://sbj.saic.gov.cn/sbsq/mdlsq/201203/t20120320_125010.html

  26、问:删减、放弃、注销三项业务有何区别?

    答:删减(limitation)是指申请人在所有或部分缔约方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删减。该业务也可用于在所有或部分缔约方对商品或服务的表述进行修改。

    放弃(renunciation)是指申请人在部分缔约方放弃对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保护。

    注销(cancellation)是指在所有缔约方对所有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进行注销。

  27、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所需申请材料?

    答:一、后期指定: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2、外文申请书(MM4);

    3、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5、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二、转让

    1、填写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公章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2、外文申请书(MM5);

    3、转让人、受让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4、受让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三、删减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2、外文申请书(MM6);

    3、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四、放弃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2、外文申请书(MM7);

    3、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五、注销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2、外文申请书(MM8);

    3、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六、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2、外文申请书(MM9);

    3、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4、变更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2、外文申请书(MM10);

    3、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八、续展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2、外文申请书(MM11);

    3、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九、指定代理人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2、外文申请书(MM12);

    3、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4、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马德里国际注册,还是单一国家商标注册?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迈向世界。为了保护自己的产品和品牌,第一步就要在产品即将进入的国家注册自己的商标。如果涉及到的国家众多,商标代理机构往往会建议客户在全部或部分出口国家做马德里国际注册,以便更高效地获得出口市场的注册商标。那么,什么是马德里国际注册?它与单一国家注册相比有什么不同?企业该如何选择呢?

  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马德里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称为商标的马德里国际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有诸多优点:

  (一)手续简便:成员国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申请,而无须向每一个马德里成员国单一国家申请,且只使用法语或英语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避免了公证、认证等麻烦并减少了费用。

  (二)一份申请,多国注册:填写一份申请书,可以取得在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

  (三)费用低廉:只向国际局而无须面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交纳费用。在顺利注册的情况下,总费用大大低于逐一国家注册费用(指定保护的国家越多、则越节省费用),且仅以一种货币结算(瑞士法郎);

  (四)短期内可获得多国保护:通常可以在自申请之日起半年到一年完成全部注册工作。

  马德里国际注册也有其弊端:

  (一)马德里国际注册无法进行在先查询。如果在某个马德里成员国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该马德里商标申请将被驳回,不仅无法获得商标权利,而且已经缴纳的注册费用也不会退回;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几率高于单一国家申请。因为无法进行在先查询,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单一国家申请。而且,马德里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必须委托被驳回国家的商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这样,就会产生额外的驳回复审费用;

  (三)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必须基于国内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如果在马德里申请后的五年内,国内商标基础丧失,则会影响该商标在马德里指定成员国的保护。

  (四)马德里国际注册除了美国、日本、韩国等个别国家外,大多数马德里成员国都不会下发单独的注册证,一旦遇到商标侵权,没有单一国家的注册证会对企业维权造成困难。

  在商标代理实践中,我们一般会根据客户的需要,采取马德里国际注册和单一国家注册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的商标权。总的说来,既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又做单一申请,从受保护的时间和保护范围上来讲,对客户的商标保护力度最大。但是,如果申请保护的国家比较多的话,相应的费用也是十分可观的。因此,我们一般建议客户在其产品销售的重点国家和区域进行单一申请,在次重点国家和地区进行马德里申请,即能全面覆盖客户产品销售区域,又能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保护。

以上仅是对商标国际申请策略的一个概述。各个企业的需求不同,相应的建议也会随之变化。

脚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