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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商标专用权持有人告易趣网侵权一审败诉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2-08 22:34:44    文字:【】【】【

     三个较为知名的国际时装品牌“ONLY”“VERO MODA”和“JACK&JONE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一家丹麦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网上交易平台易趣网的三家运营商告上法庭。不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没有支持这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ONLY”等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持有人是丹麦2001年11月21日公司(AKTIESLESKA-BETAF21.NOVEMBER2001)。这家公司在法庭上称,2003年4月及2004年9月,经中国有关部门核准,其先后从他人处受让“ONLY”“VERO MODA”和“JACK&JONES”注册商标。这些均系知名时装品牌,在中国境内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此同时,原告及原商标权人在中国境内仅授予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上述三枚商标使用权,有权生产和销售上述品牌产品。
     从2004年初起,原告方发现易趣网上有大量未经授权的商品交易信息,还搜索到冠以“ONLY大卖场”“ONLY专卖”“VERO MODA专柜”等名义的店铺多达73家。部分信息还带有注册商标标志,且价格比合法渠道的商品低廉许多。易趣网由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运营。原告认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明知是侵权产品后,仍在网上销售或准予他人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由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易趣三家公司则辩称,原告无法证明网上销售的是假冒商品,而出售正品并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易趣网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所有信息都由用户上传发布,相关法规均未规定发布含有注册商标商品信息的行为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易趣网只提供服务而并非网络商品交易的卖方,无法对商品是否侵权进行判断,故不存在明知他人侵权、而为其提供便利的行为。况且,为保护知识产权,易趣网上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方案”,由于原告未按该“方案”要求举报,以致被告无法采取进一步行动,故被告并不存在故意拖延及袒护侵权人进行牟利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受让取得的“ONLY”“VERO MODA”和“JACK&JONES”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然而,在此案中,一方面,易趣网并非网络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认为其直接使用了上述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另一方面,易趣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商,用户信息中涉及上述三个品牌的内容既非由其所为,且其对用户上传的海量信息也不具备控制能力。因此,无法推定易趣网已明知用户涉嫌侵权但不予制止、甚至继续提供发布、销售便利。况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易趣网上销售的商品均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此外,原告未能明确指出易趣网上哪些具体商品或商品信息构成侵权,即要求被告方全部移除所有相关信息,这一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太平洋电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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